發文單位:西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27日 |
標 題:西政發〔2022〕6號 西林縣人民政府 關于委托下放一批政務服務事項的決定 | |
發文字號:西政發〔2022〕6號 | 發布日期:2022年07月27日 |
西政發〔20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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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縣人民政府
關于委托下放一批政務服務事項的
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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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自治區、百色市和西林縣關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主要建設任務推進責任分工和推進我縣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工作等相關文件精神,為落實擴大各鄉(鎮)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賦予各鄉(鎮)先試權,服務民生,經西林縣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縣人民政府決定委托下放各鄉(鎮)政務服務事項13項,其中公共服務事項13項(詳見附件1);委托下放至村(社區)政務服務事項8項,其中公共服務事項8項(詳見附件2)。
各鄉(鎮)和縣直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下放的政務服務事項組織好上下銜接,及時制定、公布委托下放及承接方案,明確委托下放事權范圍和管理層級;及時調整權責清單和行政審批標準化目錄庫,編制、修訂并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操作規范及其流程圖和辦事指南,加強業務培訓和檢查指導,確保委托下放到位、監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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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林縣醫療保障服務事項清單(鄉、鎮級)
2.西林縣醫療保障服務事項清單(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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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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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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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林縣醫療保障服務事項清單(鄉、鎮級)
(共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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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事項 類型 | 審批層級和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1 | 醫保政策咨詢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2 | 城鄉居民參保登記(含新生兒參保登記)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自2018年12月29起施行)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 【部門規章】《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自1999年3月19日起實施)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3 | 城鄉居民稅務戶籍信息傳遞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法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4 | 城鎮職工人員信息綜合查詢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法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 第七十四條第四款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5 | 綜合查詢(個人、單位)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6 |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單位、個人)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七十四條第四款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7 | 異地就醫備案受理(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異地急診就醫備案)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 |
8 | 就醫費用報銷受理(門診、住院、生育) | 公共服務 | 縣級 |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 |
9 | 門診特殊慢性病卡受理 | 公共服務 | 縣級 |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 |
10 | 醫保個人賬戶共濟受理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 |
11 | 醫療救助申請受理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 |
12 | 指導居民激活醫保電子憑證 | 公共服務 | 縣級 |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13 | 意外傷害協助調查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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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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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縣醫療保障服務事項清單(村級)
(共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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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事項 類型 | 審批層級和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 1 | 醫保政策咨詢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2 | 城鄉居民參保登記(含新生兒參保登記)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5號,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 【部門規章】《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自1999年3月19日起實施)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 ? ? ? ? ? 3 | 城鄉居民稅務戶籍信息傳遞 | ? ? ? ? ?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法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 ? ? ? ? ? ? ? 4 | 城鎮職工人員信息綜合查詢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法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 第七十四條第四款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5 | 個人綜合查詢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七十四條第四款內容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6 | 社區綜合查詢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7 | 指導居民激活醫保電子憑證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8 | 意外傷害協助調查 | 公共服務 | 縣級 | 【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 ?審批層級和部門由“縣級”調整為“縣級、鄉級、村(社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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